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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州地方社会的组织化特征非常明显。从族群层面看,汉族人拥有庞大的青苗会组织网络,藏族在土司—僧纲制度下存在基层的社会生产组织:郭哇与秋德合,回族民众归属于不同门宦“门宦”为伊斯兰教苏非派别及所属各支派在中国回族穆斯林中的通称。清初产生于西北的河州、循化等地,至清光绪二十三年(1897),始有“门宦”一词出现。门宦派在信仰方面,除保留伊斯兰教信奉《古兰经》、圣训和五功等基本宗教习俗外,还崇拜教主,认为教主是引领穆斯林进入天堂的人,教徒须绝对服从;在教主墓地建立亭室,称“拱北”而加以崇拜;盛行教主世袭制,教主不仅总揽宗教事务,还拥有一定的特权。的伊斯兰教派,其中西道堂具有社会组织的许多特征,这是一个宗教、社会和经济的多功能组织。在汉族组织体系中,洮州临潭、卓尼两县的农耕者,包括部分藏族和土族半农半牧者,分属于18个青苗会。各地组织在社会生活中拥有自治的空间和权力,而他们在组织自己的社会生活时,并不独立于结构之外享有无限的自治即受外部力量的影响。
天文学意义上的“星团”是指,在一个不太大的空间区域内,由于万有引力的作用,十几颗乃至千万颗的恒星聚集而成的恒星团体。天体运动不应与社会运行作精确类比,但我们能够从中获得教益。“天道”与“人道”的隐喻是高度相关和有意味的,并对社会研究产生启迪作用。譬如,行星受到恒星(如太阳)的引力作用并围绕它沿着一定的轨道运行叫做公转;而行星自身拥有能量和引力,它用自己的能量维持自我运转,即自转;同时也有一些卫星围绕行星运行。“公转”不离心,“自转”不脱轨,是太阳系运行规律的核心。同理,国家与社会,地域中心与更小型的村落也存在“自转”与“公转”的关系。朝廷、国家是社会运动的中心,各个地方社会对于国家来说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离散,并不绝对划一、同此炎凉,但地方社会的自我运作肯定要受到国家影响。国家、社会的运行的动力学原理是社会引力,它们各自有一个引力场带动自己的“星团”运转,不同级别的引力之间有互相较劲的张力也有相互趋近的向心力,社会引力的主要成分是国家意识和地方认同。
3.3.1作为社会单元的星团
在这里,狭义的“星团”概念是指一个联村的青苗会组织,它由三五个到十几个自然村构成。星团的构成方式和运行规则对于理解社会组织和国家—社会关系具有认知作用。青苗会的结构基本上由两条合而为一的空间和组织构成,龙神庙与“会”:新城的龙神祠——十八龙神庙(中心庙)——小庙。龙神祠设在洮州卫(厅)的所在地新城,城隍庙里有18位龙神的牌位,是龙神聚会之地,龙神祠象征洮州社会的联合;作为联村的文化、政治和仪式中心,18个龙神庙是地方分治、小生境和协作单元的象征。小庙由两三个村或单个大村共同拥有,是村民日常祭祀烧香的场所,也是龙神巡游的歇马殿;青苗会以龙神中心庙为依托裂变出组织分支:总会——大会——小会。其中青苗总会是具象征意义的,它所起到的作用是召集人的作用,并不发生实际作用。大会的办公地点是联村中心庙,其最高职位是“提领”,会长次之,他们是联村范围乡村事务的召集人和动员者,大会是实际起作用的社会单元;小会以小庙所管辖的一个村或两三个村为组织单位,每村有会长,有时也设提领一名,他们经常就村里事务进行磋商。我把这些由大庙、大会——小庙、小会构成的社会实体或区域,称之为“星团”。
天文学的星团构成是由于万有引力的作用,而在人的社会里,构成组织的原因较为复杂。从生计策略看,人群以组织的形态出现显然会增加获取资源的竞争力,集体合作的力量大于分散的个体之和。在洮州收获季节,为了减少雹灾可能对作物带来的损失,人们习惯于若干家联合成一个互助团体,以加快收割、搬运的速度。庄稼搬运方式不尽相同,中西路乡民通常在青苗会统一安排下,由亲戚朋友组成牛车队统一搬场,这种习俗不但能提高劳动效率,而且减少了冰雹袭击的机会。在洮州东南路,人们习惯于单家独户搬场,其耗时长,且容易造成浪费。从组织构成的精神因素来看,将汉族人组织起来,将藏族、土族乡民凝聚起来的引力是龙神信仰,汉族人将龙神信仰与祖先崇拜结合起来,藏、土乡民认同龙神乃是汉藏之间都拥有龙神崇拜的共同基础,这样本教也叫“苯教”,藏族的原始宗教。传统的龙神与汉族人信仰的龙神不断融合而成为跨文化的龙神信仰;由龙神信仰生成一种地方认同感,加上集体互助的需要,产生了维系共同体的引力。
我们已经了解了“星团”和“小生境”两个很相象的概念。星团是从共同体角度代表一个联村的青苗会,小生境则是从生计角度指称一个生态和社会区域。小生境强调社区组织为获取资源而进行区域内的竞争与合作;星团则更强调组织结构网络中的地方关联,基层组织与国家的联系和政治关系。
3.3.2社会与国家的运行轨道
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有点类似于太阳系运行的核心规律:公转不离心,自转不脱轨。使用此一类比,须承认一个集权的朝廷和国家的存在;再者人类社会的运行可能出现离心或脱轨的现象,这在天文学上是不可想象的:天体可能因自身能量耗尽而爆炸,或因密度增加得太大而摆脱引力。虽然国家—社会可能出现障碍,但社会系统可以修复并使之重回秩序当中。基层社会在面对国家并与之互动时呈现三种情况:
(1) 双轨运行
在中国历史上的大部分时间,帝国的治理是在国家宏观控制与地方社会自治的框架中展开的。在“王权止于县政”的传统乡民社会,基层社会的运作在很大程度上是靠社会自组织,像北方的会社组织,南方的宗族组织,以及边疆地区的“土司制度”。当国家政治清明国力强盛之时,社会自组织很少滥用权力显示力量,国家与社会彼此相互认同,两个实体间的吸引力促使两者在正常轨道上运行,国家鼓励社会自组织积极进取,彼此力量的消长不会影响结构均衡,也不会发生政治运动;而当国家弱势运行,民间组织会扩大自身力量以自保,国家会增加“文化控制”的力度,民间亦增加“文化抵抗”的力度。因史家建构历史时偏好“详变略渐”的叙事传统,我们看到的历史充满了“权力斗争”、“改朝换代”和“领土纷争”,张力被夸大了。
双轨运转的提法并不新鲜,但它在特定社会的使用则具有新意,可以以此来检查边陲地区是否具有“双轨政治”(费孝通语)的治理方式。实际上我已经从国家—社会的视角论述了两者在政治、经济、信仰的种种关联。国家治理在洮州出现始自隋朝(公元581年),当时称洮阳郡,明朝设洮州卫,清朝设洮州厅,洮地一直存在一个流官和军事的两合政府,作为正式组织的里甲、保甲也与中国其他地方一样存在,只不过保甲的推行和废止在洮地皆有一个滞后期而已。
洮州社会阶层的突出特点是地方社会长期存在军事和宗教的阶层。整个社会阶层可排列如下:流官、土司——军事集团——僧纲、喇嘛、阿訇等宗教领袖——绅士、乡绅和头人——乡民。在这些阶层中,流官阶层和国家军事力量,既是国家的象征又是现实的存在;宗教领袖则是藏、回民众在政治和信仰上的核心,同时藏、回的精英又被吸纳进地方官之列或军事高层,比如卓尼杨土司,既是世袭的土官和宗教领袖,又在中央政府中兼任军职,拥有协防责任;回族在明清两季有多位军事将领任职。各族群的代表人物在地方政府的任职可能对地方民众与帝国的联系有好处。地方民众无论是藏人的“郭哇”、“秋德合”,或者回民的“西道堂”和“乡庄”,还是汉族人的青苗会,他们从地方正式机构得到支持也受到限制。在双轨制下,星团和小生境是合一的,国家虽然重视与小生境的关系,但一般不能直接从小生境中攫取资源,在农户和政府之间有一个中间阶层——士绅和社会组织(青苗会),他们起到的作用是联结国家与农户。国家以此向下延伸权力以吸纳资源。